一.适用范围
夫妇一方或双方原由本市动员、分配去外省市工作,男性满60周岁,女性满55周岁,且退休后在沪居住的,子女已在沪落户的。
二.须提供一下证明材料,并经审批部门根据现行规定审批同意后方可落户。
1.申请入户人的入户申请书。
2.入户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。
3.入户地房屋的产权证、租用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
4.申请入户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资料
5.申请入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身份证
6.申请入户人的所有子女的全户籍详细资料
7.申请入户人原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证明,如离退休证、离退休审批表、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、居民委员会证明等
8.申请入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,如职工登记表、干部履历表
9.申请入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证明,如结婚证,结婚登记申请书,婚姻状况证明,离婚证,离婚判决书,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
10.申请入户人在沪子女的人事档案,同8